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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政策摘要

 来源:老家网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一百八十三号)、《竹溪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6]23号)、《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36号)、《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121号)。

二、五保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以及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日常诊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供养对象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六周岁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学习和生活。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实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实行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当事人近亲属予以协助。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供养标准

1、特困供养(含城镇“三无”对象)死亡后,其丧葬费用按照供养形式每人给予一年供养金标准的一次性救助。

2、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十政办发[2016]36号)文件规定: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每人每年6000元(500元/人/月),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为每人每年4800元(400元/人/月),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十政办2016]121号)文件规定: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标准为9600元/年(80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标准为6000元/年(500元 /月),从2016年10月份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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