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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摘要

 来源:老家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溪政办发2016(52)号)。。

二、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凡是具有本县户籍、持有2016年4月1日前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县政府将根据省、市政策规定,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四、资金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农商行按月直接支付到残疾人个人账户。新申请享受补贴待遇的残疾人员补贴金自申请当月起开始享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放政策摘要

 

一、政策依据

1、《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5]29号),《十堰市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十卫生计生发[2015]161号),《关于调整2016年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方案的通知》(十卫生计生办发[2015]267号),《关于调整2016年全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十卫生计生办发[2016]39号),关于《竹溪县2016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溪政办发[2016]67号)。

二、基金分配

(一)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基金(含利息)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和风险调剂基金、大病保险基金。

1、大病保险基金按照人均20元标准提取。

2、门诊基金按剩余基金总额的20%提取,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二)门诊基金包含个人家庭账户基金、门诊重症补偿基金和一般诊疗费补偿金。其中,个人家庭账户基金按门诊基金总额的72%提取(按人平80元计入个人家庭账户),门诊重症补偿基金按门诊基金总额的10%提取,一般诊疗费补偿金按门诊基金总额的18%提取。

1、住院基金按剩余基金总额的77%提取。

2、风险调剂基金按剩余基金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总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比例后不再提取。

三、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含利息)只能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以及按照规定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不得挪作他用。

四、不纳入补偿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门诊诊查、院际会诊、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检查诊疗加急、点名手术附加、优质优价、远程会诊、自请专家、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3、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4、膳食费、空调降温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加热费、损坏公物赔偿费;5、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等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如: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淀、充填鼻梁、脱痣、平疣、重睑术、美容按摩、脱发、腋臭、洁牙、镶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矫治口吃、隆胸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6、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

(三)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以及院外材料费、进口材料费;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按摩垫、残疾人专用轮椅、输液恒温仪、各种自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磁疗器具、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神功元气带、热敷袋等;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1、视力及斜视矫形术;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3、未经批准的二类、三类医疗技术。

(五)其他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2、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费用;3、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性传播疾病的诊疗项目;4、变性手术等诊疗项目;5、各种科研、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6、住院期间加设的一切保险项目(包括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费);7、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8、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9、床位费、各类检查治疗费超过各地规定标准以外的费用。10、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他伤和自伤)、工伤、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五、补偿标准

(一)门诊统筹:1、普通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其个人家庭账户基金中支付。在己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一般诊疗费补偿金进行补偿。2、门诊重症补偿:将糖尿病、肺结核等25类疾病纳入门诊重症补偿范围。其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肺结核每人每年定额补偿1200元,其余病种每人每年定额补偿600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门诊重症定额补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200元。

(二)住院补偿:1、起付线和封顶线:乡(镇)卫生院和市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县级定点医院500元,市级三级综合定点医院1200元,市级三级专科定点医院800元,市级二级定点医院600元。农村五保、低保、特困优抚对象不设住院起付线。参合农民在一年内连续转院治疗且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下级的,免收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内一次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其他科室治疗的,只扣除一次起付线且不变更住院号。县外各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一致。年住院补偿封顶线10万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年住院封顶线提高到12万元。2、分段核销比例:乡(镇)卫生院(含市县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中200元(不含2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补偿。县级医院住院费用中500元(不含5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中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补偿。市级二级医院住院费用中600元(不含600元)-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住院费用中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补偿。市级三级综合医院住院费用中1200元(不含1200元)-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55%比例补偿;5000(不含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市级三级专科医院住院费用中800元(不含800元)-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3000(不含3000元)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补偿。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或经乡镇级转诊到县、市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分段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3、实施新农合按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及纳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的病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医疗总费用的40%、30%、20%的固定比例报销。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此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5、实施住院分娩定额补偿。参合孕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平产分娩,每人每次补偿200元,单纯性剖宫产每人每次补偿300元。对确有并发症的剖宫产孕妇纳入住院补偿,不再享受定额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并发症剖宫产发生率控制在住院分娩总人数的20%以内。6、中医适宜技术报销比例提高10%。大型检查费用单次300元以内据实纳入报销范围,单次大于300元的按300元纳入补偿范围。国产医用材料费单价500元以内的据实纳入报销范围,单价大于500元的按500元纳入报销范围。7、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纳入补偿范围。8、参合残疾人员住院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9项医疗康复项目按要求纳入补偿,补偿范围按限定的支付范围执行,补偿比例执行相应协议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9、对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和在县外发生的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三)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1、起付线和封顶线: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2万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大病保险住院起付线为0.8万元;新农合大病保险住院起付线年内只扣除一次,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包含在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内。大病保险年封顶线30万元,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2、分段补偿比例: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大病保险住院补偿比例为:0.8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3、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总费用的固定比例报销,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报销45%、35%、25%。4、意外伤害补偿:医疗保障扶贫对象符合意外伤害补偿的,次封顶线为12000元。

(四)重特大疾病保障: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道下裂等22种重大疾病单纯无并发症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有严重合并症的重大疾病按照一般疾病补偿,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分段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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