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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众筹扶贫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来源:竹溪县扶贫办    

溪政办发〔2016〕7号


竹溪县众筹扶贫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加快整体脱贫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从事旅游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等重点领域,具有提高扶贫成效的众筹融资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众筹扶贫发展基金,每年从县政府整合资金中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众筹扶贫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引导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市场主体根据发展需求自主参与、使用众筹方式,吸纳社会资本,增强发展实力。


  第五条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其在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发展与精准扶贫相关的众筹融资项目。


  第六条  坚持扶贫导向。对有利于带动贫困户脱贫且具有扶贫成效的众筹项目,政府从扶贫资源、扶贫资金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  支持类别及扶持政策


  第七条  鼓励开展产品类众筹。对产品众筹类项目,适用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奖扶政策;鼓励市场主体以产品众筹方式筹资用于实体建设,对投入实体建设部分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通过项目资金等途径按1%的标准予以支持。


  第八条  稳妥开展债权类众筹。以债权众筹方式筹资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用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按50%比例予以两年贴息支持;政府支持建设的重点特色项目,在贴息基础上辅之以项目资金、财政间隙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  积极探索股权类众筹。支持企业以众筹方式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对公司股权明晰、财务规范、筹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筹得股份的一定比例,予以配资支持,配资部分以股份形式参与经营、监管和利润分配,其相应的收益用于精准扶贫。政府参股额度通过相关会议个案研究决定。


  第十条  支持众筹平台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好既有互联网平台开展众筹融资的同时,鼓励县内企业开发建设众筹平台,对评审通过、确有实效的众筹融资平台,财政性担保公司在可担保范围内直接提供融资担保。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众筹扶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全县众筹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项目审核、资金监管、考核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加大对众筹项目用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网络建设、辅导培训、协调服务、业务指导等工作力度,促进众筹扶贫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第十二条  注重网络传播。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布创意项目,组织开展众筹融资活动,通过网络传播聚集人气、吸引投资;政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众筹融资平台,引导平台企业与各类众筹发起人依市场规则实现“双赢合作”;及时探索以适当形式建立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经济传播、促进平台,为市场主体服务。


  第十三条  强化服务指导。建立本地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人士和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法人数据库,鼓励引导有发展众筹项目意愿的对象开展众筹扶贫项目。有针对性地引进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经济研究机构、知名企业的专家、学者、成功人士到我县进行讲座、培训,进行项目挖掘、提炼、包装、推介等方面的专业指导,逐步建立孵化机制,帮助企业自主成长。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管理。市场主体发起需政府提供信用背书的众筹项目,须经相关乡镇或部门确认其真实性。需申请扶持的众筹项目须经发起人申报、镇村审核、县级审核、项目验收等程序确定,报县众筹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众筹融资项目扶贫成效由县领导小组牵头,乡镇政府联合驻村工作队、村两委据实验收确认。


  第十五条  加强风险防控。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放大作用,政府拿出专项资金作为众筹融资项目的风险补偿准备金,为众筹扶贫项目融资增信。创新财政担保,对评审通过的众筹项目、众筹融资平台,财政性担保公司在可担保范围内直接提供融资担保。加强信用管理,县内金融等机构,对众筹项目的企业和个人组织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并建立“黑名单”制度。积极探索众筹资金专户监管办法,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众筹资金,须专户存管,在金融办、银监办等部门综合监管下按众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所列重点领域之外的众筹项目,按个案处理的原则议定具体支持办法。县众筹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项目审核、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奖扶政策由县众筹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及金融机构按照程序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众筹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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